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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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森化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永兴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595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9年12月26日,利息为269609.38元,罚息为305.42元。2.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以5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计算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复利。3.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罚息;以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复利)。 二、被告东营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利津森化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在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053吨燃料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东营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森化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森化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