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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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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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向四原告支付交强险11000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向四原告支付交强险1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8021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向四原告支付交强险1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80211元;

四、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四原告支付赔偿款40105.5元、湖南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原告支付赔偿款40105.5元;

五、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80元,由***、***、***、***共同负担7406元,***负担1058元,***负担1058元,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9元,湖南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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