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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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1203.2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802.18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分别支付原告***损失401.0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8元;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分别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