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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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鼎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加工承揽合同》无效; 二、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592747.0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4592747.0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被告金华鼎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钢结构工程已完工部分,在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金华鼎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696元,鉴定费77535元,共计133231元,由原告承担10965元,由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