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
贵州博众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33号

申请人: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胜辉,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博众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众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1928.6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2020年04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众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高新区科技支行账户24×××14的额度691928.64元(实际冻结金额:30811.7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4月30日至2021年04月30日止)。2020年05月0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众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存款70410.52元、在工行贵州省贵阳高新区科技支行账户XXXXXXXXX的额度30811.77元、在贵阳银行总部营业部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2264.77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0年05月06日至2021年05月06日止)。2020年05月0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额度15458.58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XX的存款121.22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0年05月08日至2021年05月08日止)。2020年05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博众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号路虎牌车辆,查封期限为24个月(自2020年05月13日至2022年05月1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33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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