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鸿府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行 黑龙江省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0,774.00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人民币10,041.10元,合计人民币100,815.10元;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驳回黑龙江省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9.00元,由黑龙江省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3.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行负担2,3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