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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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27955.91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160188.97元,并继续支付以3827955.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6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6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0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97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3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鉴定费406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60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