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春市正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莱福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27955.91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160188.97元,并继续支付以3827955.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6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6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0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97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3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鉴定费406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萍乡三星气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60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20-06-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