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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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一、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66496.43元”。 四、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利息,以1866496.43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7月3日计算至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五、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2942元,由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9419元,由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523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915元,由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鉴定费350000元,由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175000元。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42元,由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9419元,由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5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