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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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博远中汇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21民初407号 原告:新疆博远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辉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博远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森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博远中汇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博远中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凯峰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铭璐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