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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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市三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11民初215号 原告:淮北市三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传平,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雷,职务:董事长。 原告淮北市三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淮北市三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淮北市三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