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阳泉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423.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元,保全费1004元,由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4-20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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