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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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货款8912571.11元及利息(以8341201.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63元减半收取406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681.5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