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9.99%0支付第一年度借款利息,另按照2017年12月21日白河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剩余一年度利息,并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白河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止(其中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380.9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