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中机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与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9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二、撤销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第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二、由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返还房屋认购款791200元;三、由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判决第二项所述房屋认购款款791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返还房屋认购款852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损失(以8524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1元,按一审法院确定的承担方式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1元,由***负担40%即6952.4元,由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即1042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76元由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1元,退还***10428.6元。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2元,退还云南盛亚标准化厂房开发有限公司128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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