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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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安宁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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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235707.6元;

三、由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安宁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148175.8元;

四、由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白眉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白眉社区居民委员会白眉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148175.8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白眉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5元,由上诉人***承担4175元,由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安宁供电局承担2087.5元,由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白眉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白眉社区居民委员会白眉居民小组承担2087.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44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5元,由上诉人***承担4175元,由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安宁供电局承担2087.5元,由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白眉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白眉社区居民委员会白眉居民小组承担2087.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44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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