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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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远东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远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472572元,并偿付利息(以47257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7257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远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9元,由两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134元,由两被告负担288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