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代偿还的贷款本息1531099.63元及违约金30万元。 二、被告凯里丽鑫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588元,由原告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3元,被告***、***、凯里丽鑫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