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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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85万元,支付至2020年2月12日的利息16907.53元,支付自2020年2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58元,减半收取22929元,由被告山东哈迪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正德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