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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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 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996,166元; 二、被告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车位违约金,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 三、被告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车位违约金,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8元,由被告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