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市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诚勤建筑设备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宜昌市西陵区诚勤建筑设备租赁站承包款207680元、租金8105.78元﹑材料赔偿款2274元,前述共计218059.78元。 二、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宜昌市西陵区诚勤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71.5米、扣件38套,或按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套折价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032元,由被告天恩建设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