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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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73.35元、利息4828.25元、费用15378.56元,合计40180.16元,并承担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费用;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