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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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93530.0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3822.5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2073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59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