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盐城金丰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金丰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96068元; 二、被告盐城金丰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税金8147.76元。 上述给付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384元,由被告盐城金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