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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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慧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镇江市长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江西慧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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