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4月20日止,利息为106998.14元、罚息为41025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本案编号771502W114013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云对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18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36118元,由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512元,被告***、***、***、***云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