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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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456587.28元、利息6641.54元、罚息71.09(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还款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自2017年4月26日起以本金456587.28元为基数,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