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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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13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住***。 负责人:雷文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诉被告***、***、太原市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