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0元、误工费6560元、护理费524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费300元,共计13265元,其中被告***垫付的5500元款项直接给付被告***。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97.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550元,共计4347.02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负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3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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