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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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因交强险赔偿不足的医疗费2106.5元、车辆维修费7656.4元,共计9762.9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垫付医疗费2681元、交通费190.5元、营运损失7500元,共计10371.5元。 上述一、二、三项共计金额221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负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