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祥云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祥云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19189元、残疾赔偿金40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0元、交通费876.92元共计76061.9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祥云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德全***医疗费48694.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8400元共计73894.16元,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2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