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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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银济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结算款239797.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元、保全费1994元,总计7718(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银济公司承担6616元,余款11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在给付上述判决款项时,加付661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