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万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烟台绿叶药品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鲁海医药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第一经营部
鞍山市第三医院
鞍山市肿瘤医院
鞍山市妇儿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第四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银济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结算款239797.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元、保全费1994元,总计7718(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银济公司承担6616元,余款11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在给付上述判决款项时,加付661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