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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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 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3886.49元及截至2018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64551.87元,之后的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2元,由被告***、***、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