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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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正合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芙蓉路15号的房产腾空并返还原告武义恒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恒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按0.3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应由原告武义恒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被告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的租金243637.8元); 三、被告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修复西南边围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武义恒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4元,由原告武义恒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26元(已预交),由被告浙江立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9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8326元,由原告武义恒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