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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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兴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浙江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兴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55822.75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60元,由被告辽宁兴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