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锦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诸暨唐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锦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诸暨唐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9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072229.3元,支付以借款9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锦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诸暨唐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03元,减半收取42751.5元,由被告浙江锦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