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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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4执56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玲琦。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1765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李美赢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何自力 |
裁判日期 | 2018-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