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事达印务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凯事达印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给原告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本金1680万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从2018年7月22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

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266.84元、复利0.05元)承担连

3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4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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