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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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事达印务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对借款人浙江凯事达印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给原告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本金1680万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从2018年7月22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 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266.84元、复利0.05元)承担连 3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