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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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60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所抵押的6个车位(和贝东方豪庭6幢31、32、33和8幢34、35、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