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奔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奔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货款524205.6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止的违约金57723.31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4元,减半收取计5002元,保全费3622元,合计8624元,由被告深圳市奔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奔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