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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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尤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维加智能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一邦速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一邦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给付赔偿款174734.7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款174734.78元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4元,鉴定费38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