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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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4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5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00元,由原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6972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80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1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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