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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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中安金狮安全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安金狮安全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支付11月的保安服务费56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5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安金狮安全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支付12月的保安服务费2862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286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1.3倍的标准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安金狮安全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支付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3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被告广东祥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50元,由原告广东中安金狮安全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