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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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7366号 原告:上海梁彭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梁彭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被告与原告在中国国内市场合作经营家具产品,原告提供产品开发设计,被告提供生产及国内销售渠道。因此,《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定性不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被告与原告不是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而是联合经营关系,《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被告与原告联合经营的权利义务,是一般民事合同。所以,被告与原告争议纠纷为一般经济纠纷,本案的案由为一般合同纠纷,根据《战略合作备忘录》第七条的约定,被告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驳回被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