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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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高唐泉林恒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唐泉林恒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借款本金489万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以49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6月10日,以4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8日,以48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至2021年11月29日,均按年利率6.65%计算;2021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算。复利:按年利率9.975%及实际天数按月计收);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高唐泉林恒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6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7960元,由被告高唐泉林恒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