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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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338030元; 二、被告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1338030元为基数的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78元,由被告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75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1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