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本金185290.84元;

二、被告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利息180207.07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1日);

三、被告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本金185290.84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被告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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