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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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第三人***为东港市御嘉钻石广场**项目的投资人; 二、原告***、第三人***对东港市御嘉钻石广场二期项目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原告及第三人各自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及第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