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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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第三人***为东港市御嘉钻石广场**项目的投资人;

二、原告***、第三人***对东港市御嘉钻石广场二期项目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原告及第三人各自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及第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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