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海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9号十四座1702房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物业服务费2451.08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273.34元为本金,自当月11号起,按日千分之一分段累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公摊电费167.97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