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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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 贵州四通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四通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175%标准计算;2016年7月3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27625%标准计算); 二、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71979元,由被告贵州四通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