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邢台茂森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847元; 二、被告邢台茂森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33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33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498元、被告***负担877元、被告邢台茂森泡沫塑料有限公司535元、被告***负担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